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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管理規範
一、為輔導公私立游泳池善盡管理責任,提供消費安全,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本規範所稱游泳池,指經營者用以提供運動休閒嬉戲為目的,具備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運動場地,無論名稱是否使用游泳池或附設於其他行業者均屬之。非營業性之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四、經營游泳池,須辦理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但非營業性之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不在此限。
五、游泳池場所之建築設施、室內空調設備、消防設施及商業登記等事項,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六、游泳池及涉水池之衛生,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
七、經營者對下列事項,應主動公佈並於現場有完整之中英文告示:
(一)游泳池之水質、水溫、水深現況。
(二)游泳池所使用水質處理方法及用品名稱。
(三)泳客安全注意事項。
八、經營者應依其水池總面積大小,配置足額之合格救生員,且救生員必須親自在場執行業務:
(一)面積375平方公尺以下者:最少配置一名。
(二)面積375~750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二名。
(三)面積750~1,250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三名。
(四)1,250平方公尺以上者:至少配置四名。
PS:附設有水療池等服務設施之游泳池,經營者除依前項標準外,開放時間最少應增設一名救生員。
九、游泳池應備下列救生器材,並應隨時補充且不得逾有效使用期限:
(一)救生浮具。(二)救生繩。(三)救生竿。(四)浮水擔架。(五)人工呼吸器。
十、游泳池鍋爐設備及水質處理作業之操作人員,應依相關機關規定參加訓練或講習。
十一、經營者應為每位消費者投保公共意外險,保險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00萬元。
十二、經營者應就下列檢查項目訂定自主管理計畫,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每日營業前應自行檢查管理作成檢查紀錄,並保存三個月以上,備供有關機關到場抽查:
(一)環境衛生:1.環境清理。 2.排水溝。
(二)週邊設施:1.更衣室。 2.沖洗室。 3.廁所。 4.急救設備。
(三)水質管理:1.換水(或水循環)、投藥作業。 2.水質澄清度與臭氣。
3.酸鹼質。 4.餘氯。
(四)空氣品質管理:
(五)噪音管理:
(六)病媒防除:
(七)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十三、違反本規範規定者,除由有關法律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外,本規範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為必要處置。
行政院體有委員會
94年4月14日體委設字第09500065633號令訂定發佈
「游泳池管理規範」修正條文
一、為輔導公私立游泳池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善盡管理責任,提供消費
安全,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特頒布本規範。
二、本規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本規範所稱游泳池,指經營者用以提供運動休閒嬉戲為目的,具備二十五公
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運動場地。無論名稱是否使用游
泳池或其他行業附設者均屬之。
非營業性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之管理,準用本規範。
四、游泳池經營,應依規定辦理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
但非營業性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不在此限。
五、游泳池場所建築設施、室內空氣調節設備、消防設施及商業登記等事項,應
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六、游泳池及涉水池之衛生,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
七、經營者對下列事項,應主動公告,並於現場有完整中英文示:
(一)游泳池水質、水溫及水深現況。
(二)游泳池使用水質處理方法及用品名稱。
(三)使用人安全注意事項。
八、經營者應依下列各款水池總面積,配置足額合格救生員,且救生員應親自
在場執行業務:
(一)三七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最少配置一名。
(二)三七五至七五○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二名。
(三)七五○至一、二五○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三名。
(四)一、二五○平方公尺以上者:至少配置四名。
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經營者應於開放使用時段,每一滑水道終點,應增
置救生員一名。
游泳池附設水療池等服務設施者,經營者除依前二項基準外,開放使用時
段至少應增置救生員一名。
九、游泳池應備下列救生器材,並應隨時補充,且不得逾有效使用期限:
(一)救生浮具。1
(二)救生繩。
(三)救生竿。
(四)浮水擔架。
(五)人工呼吸器。
十、游泳池鍋爐設備及水質處理作業之操作人員,應依相關機關規定參加訓練
或講習。
十一、經營者應為每位消費者投保公共意外險,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
萬元。
十二、經營者應就下列檢查項目訂定自主管理計畫,陳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其
後有修正者,亦同。每日營業前,應自行檢查管理作成檢查紀錄保存三個月
以上,備供有關機關到場抽查:
(一)環境衛生:
1.環境清理。
2.排水溝。
(二)週邊設施:
1.更衣室。
2.沖洗室。
3.廁所。
4.急救設備。
(三)水質管理:
1.換水(或水循環)及投藥作業。
2.水質澄清度及臭氣。
3.酸鹼質。
4.餘氯。
(四)空氣品質管理。
(五)噪音管理。
(六)病媒防除。
(七)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十三、游泳池提供游泳訓練班者,應遵守下列管理事項。但學校附設游泳池而教
育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學員為七歲以下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五比一。
(二)學員為七歲至十歲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比一。
(三)學員為十歲以上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五比一。
十四、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其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以明顯標示方式,提醒使用人應注意及應禁止事項。
(二)應於每一滑水道之起點、終點配置專責管制人員,監控使用人進入水
道次序及使用人數之密度管制。其終點專責人員,應依第八點第二項
規定具有救生員資格。
十五、經營者違反本規範者,除由有關法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外,本規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為必要處置。
十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據本規範,自行制定游泳池管理相關事項之
自治法規。
一、為輔導公私立游泳池善盡管理責任,提供消費安全,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本規範所稱游泳池,指經營者用以提供運動休閒嬉戲為目的,具備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運動場地,無論名稱是否使用游泳池或附設於其他行業者均屬之。非營業性之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四、經營游泳池,須辦理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但非營業性之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不在此限。
五、游泳池場所之建築設施、室內空調設備、消防設施及商業登記等事項,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六、游泳池及涉水池之衛生,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
七、經營者對下列事項,應主動公佈並於現場有完整之中英文告示:
(一)游泳池之水質、水溫、水深現況。
(二)游泳池所使用水質處理方法及用品名稱。
(三)泳客安全注意事項。
八、經營者應依其水池總面積大小,配置足額之合格救生員,且救生員必須親自在場執行業務:
(一)面積375平方公尺以下者:最少配置一名。
(二)面積375~750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二名。
(三)面積750~1,250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三名。
(四)1,250平方公尺以上者:至少配置四名。
PS:附設有水療池等服務設施之游泳池,經營者除依前項標準外,開放時間最少應增設一名救生員。
九、游泳池應備下列救生器材,並應隨時補充且不得逾有效使用期限:
(一)救生浮具。(二)救生繩。(三)救生竿。(四)浮水擔架。(五)人工呼吸器。
十、游泳池鍋爐設備及水質處理作業之操作人員,應依相關機關規定參加訓練或講習。
十一、經營者應為每位消費者投保公共意外險,保險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00萬元。
十二、經營者應就下列檢查項目訂定自主管理計畫,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每日營業前應自行檢查管理作成檢查紀錄,並保存三個月以上,備供有關機關到場抽查:
(一)環境衛生:1.環境清理。 2.排水溝。
(二)週邊設施:1.更衣室。 2.沖洗室。 3.廁所。 4.急救設備。
(三)水質管理:1.換水(或水循環)、投藥作業。 2.水質澄清度與臭氣。
3.酸鹼質。 4.餘氯。
(四)空氣品質管理:
(五)噪音管理:
(六)病媒防除:
(七)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十三、違反本規範規定者,除由有關法律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外,本規範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為必要處置。
行政院體有委員會
94年4月14日體委設字第09500065633號令訂定發佈
「游泳池管理規範」修正條文
一、為輔導公私立游泳池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善盡管理責任,提供消費
安全,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特頒布本規範。
二、本規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本規範所稱游泳池,指經營者用以提供運動休閒嬉戲為目的,具備二十五公
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運動場地。無論名稱是否使用游
泳池或其他行業附設者均屬之。
非營業性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之管理,準用本規範。
四、游泳池經營,應依規定辦理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
但非營業性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不在此限。
五、游泳池場所建築設施、室內空氣調節設備、消防設施及商業登記等事項,應
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六、游泳池及涉水池之衛生,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
七、經營者對下列事項,應主動公告,並於現場有完整中英文示:
(一)游泳池水質、水溫及水深現況。
(二)游泳池使用水質處理方法及用品名稱。
(三)使用人安全注意事項。
八、經營者應依下列各款水池總面積,配置足額合格救生員,且救生員應親自
在場執行業務:
(一)三七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最少配置一名。
(二)三七五至七五○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二名。
(三)七五○至一、二五○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三名。
(四)一、二五○平方公尺以上者:至少配置四名。
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經營者應於開放使用時段,每一滑水道終點,應增
置救生員一名。
游泳池附設水療池等服務設施者,經營者除依前二項基準外,開放使用時
段至少應增置救生員一名。
九、游泳池應備下列救生器材,並應隨時補充,且不得逾有效使用期限:
(一)救生浮具。1
(二)救生繩。
(三)救生竿。
(四)浮水擔架。
(五)人工呼吸器。
十、游泳池鍋爐設備及水質處理作業之操作人員,應依相關機關規定參加訓練
或講習。
十一、經營者應為每位消費者投保公共意外險,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
萬元。
十二、經營者應就下列檢查項目訂定自主管理計畫,陳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其
後有修正者,亦同。每日營業前,應自行檢查管理作成檢查紀錄保存三個月
以上,備供有關機關到場抽查:
(一)環境衛生:
1.環境清理。
2.排水溝。
(二)週邊設施:
1.更衣室。
2.沖洗室。
3.廁所。
4.急救設備。
(三)水質管理:
1.換水(或水循環)及投藥作業。
2.水質澄清度及臭氣。
3.酸鹼質。
4.餘氯。
(四)空氣品質管理。
(五)噪音管理。
(六)病媒防除。
(七)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十三、游泳池提供游泳訓練班者,應遵守下列管理事項。但學校附設游泳池而教
育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學員為七歲以下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五比一。
(二)學員為七歲至十歲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比一。
(三)學員為十歲以上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五比一。
十四、游泳池附設滑水道者,其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以明顯標示方式,提醒使用人應注意及應禁止事項。
(二)應於每一滑水道之起點、終點配置專責管制人員,監控使用人進入水
道次序及使用人數之密度管制。其終點專責人員,應依第八點第二項
規定具有救生員資格。
十五、經營者違反本規範者,除由有關法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外,本規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為必要處置。
十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據本規範,自行制定游泳池管理相關事項之
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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