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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發現,各縣市對游泳池救生員游泳教練證照核發管理,沒有統一標準,體委會怠忽職守,導致救生員素質參差不齊,影響人民生命安全,今天通過糾正案。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上午通過監委程仁宏、黃武次提案。


程仁宏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消保會今年7月6日至8日, 聯合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桃園縣、台中市、台南市及花蓮縣7個縣市政府消保官,選定37家游泳池經營者進行聯合查核時,發現救生員與游泳教練證照是由14家民間團體、協會核發,主管機關體委會卻未訂定辦法規範。


程仁宏說,縣市聯合查核過程還發現,泳池業者標示不合格率有22%、救生器材不合格率則高達65%,已經嚴重影響消費者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


程仁宏、黃武次調查發現,體委會對公私立游泳池的輔導管理,未依游泳池管理規範規定,善盡中央主管機關職責。


此外,依照民國89年修訂的國民體育法第11條第二項規定,體委會應對民間團體、協會核發游泳池救生員與游泳教練證照,訂定辦法統一規範,但9年來始終沒有一致的標準,體委會顯有違失。


程仁宏呼籲,體委會應在 2個月內改善相關缺失,別讓民眾還沒有游出健康,就先步入危險處境。9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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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救生員的單位很多 ...
就好像在選學校一樣..XD
多了沒有統一管理的單位,就亂了!
喔對厚,統一管理的單位是體委會厚..
有在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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